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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优待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优待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2]公发(武)120号 1982年9月13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民政厅(局):
  中共中央批转的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领导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应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现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优待抚恤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征兵、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离休、伤亡抚恤、立功受奖、节日慰问等方面,均与人民解放军享受同等待遇。干部、战士的家属,凭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给的《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享受军属待遇,家属在农村的享受当地军属的各项优待和照顾。
  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家属随队及户口、粮食关系转移和工作安置等,按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残废人员,同人民解放军因战、因公残废的干部、战士,享受国家同样的优待和抚恤。残废等级的评定,由所在医疗单位根据现役军人有关评残的规定提出意见,填写残废证明表,经总队(师)卫生部门审核,转报总部后勤部卫生部门核定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人员,其家属同人民解放军因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干部、战士家属,享受同样的优待和抚恤。抚恤金标准,按照现役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执行。革命烈士的批准权限:因战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一)至(三)项的,由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因公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四)、(五)项的,由总部政治部批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牺牲人员,由民政部批准。凡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批准机关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通知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请他们发给烈士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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