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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
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发[1980]37号 1980年5月26日)


  对越自卫还击战胜利结束以后,各地对牺牲烈士的家属的抚慰做了大量工作:领导出面进行亲切慰问,发一次抚恤金和临时补助费,送慰问品,并对他们当中的不少户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解决吃粮、住房等实际困难,政治影响很好。但是,也有些地方,特别是有的城市对牺牲烈士的家属的补助面偏严,补助标准偏低,部队和牺牲烈士的家属强烈要求地方政府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切实解决好牺牲烈士的家属的生活困难,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现特对这次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作如下通知:
  一、对家居农村的牺牲烈士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般都要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家居城镇的牺牲烈士的家属,虽有人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但因工资收入较少,生活有困难的,也必须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二、对牺牲烈士的家属,不论居住在农村或城镇,都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所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即: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0元;居住小城市和城镇的,每人每月1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20元。现在,有的大中城市和地区规定的补助标准高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的,则按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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