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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召开全国“双拥”先进代表大会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召开全国
“双拥”先进代表大会的通知
(民[1983]优82号 [83]政联字2号 1983年5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发展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国“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的深入开展,民政部、总政治部决定联合召开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双拥”先进代表大会定于1984年9月在北京召开。
  二、出席大会的代表总数为900名(含代表团工作人员),其中:地方代表600名,解放军代表200名,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50名,特邀代表50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在民政部1982年7月《关于开展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分配人数的基础上,各增加民政厅负责同志1人,工作人员2人。代表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仍按原通知办理。
  人民解放军代表名额的分配见附表(略)。先进单位代表主要从团以上单位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由各大单位评选、审定。评选先进代表的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大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特别是在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中,领导带头,并做到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以及表现突出的个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名额的分配、评选条件和产生办法,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另行通知。
  地方和军队在评选产生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先进单位代表时,要突出评选在“双拥”和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对子”代表。这部分代表的产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每个先进“对子”,双方各派1名代表出席大会,分别占地方和军队的代表名额。
  代表产生后,要认真填写出席全国“双拥”代表大会登记表一式二份(表样附后),于1984年3月底以前分别送民政部、总政治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
  三、大会拟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表彰一批出席全国“双拥”先进代表大会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树立“双拥”和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标兵,进一步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
  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各大单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推荐,民政部、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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