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
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民发[1980]第20号 1980年3月13日)
内务部一九五0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的一次抚恤金,由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这样规定,在当时军人、工作人员家属大多数都居住原籍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时经多年来,变化很大,军人家属有的随军,工作人员家属有的随同工作人员一起生活,因之绝大多数地区对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实际是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但是,也有少数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坚持要由死者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以致互相推诿,问题不能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