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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
 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1983年9月8日)


  新宪法公布以后,各级组织、干部部门的同志经过学习,提高了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办理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工作中不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变。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某些老观念、老习惯影响较深,目前仍有一些同志在这方面注意不够,甚至把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事视为一种麻烦。应当指出,任何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做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都是不利的,而且有损于党的威信,给工作造成被动。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着重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为了在党的干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现对任免、调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行政领导干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拟任职的人选报请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职务”的提法,然后由有关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报请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在此以前,不要以党委名义任命,不要对外宣布,不要登报、广播。在个别情况下,因工作急需,可由上级党委提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临时参与某项领导工作或代理某项领导职务。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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