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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系统内部审计规定

  八、对与境内、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九、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九条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及下发单位进行审计时主要职权是:
  一、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人员,经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有权向上级内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和问题;
  十、部门和单位领导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一、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重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部门,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审机构;部门重要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或上级内审机构提出申诉。该领导人或上级内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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