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钻研业务和有关专业知识;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六、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规章。
第七条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行业审计;
二、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本单位领导交办和同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委托的审计事项;
三、部门审计具有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双重性。组织指导本系统的行业审计,是部门审计工作的优势。农业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各项农业资金,包括各级拨给农业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按时到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状况;
四、农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经济效益审计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审计活动;
五、农业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审计干部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
一、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