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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系统内部审计规定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规定
 (1990年7月12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系统(包括农业、农垦、水产、畜牧、农机、乡镇企业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下同)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全国农业系统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宏观调控与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全国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机构,是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是审计署的派出机构,也是农业部的职能部门,接受审计署和农业部的双重领导,对审计署和农业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代表政府审计农业部归口管理的经济实体性公司、在京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和企业,以及审计署划定的京外单位;
  二、配合农业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国农业系统的行业审计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国农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办理审计署和农业部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地级市)、县(县级市)的农业、农垦、水产、畜牧、农机、乡镇企业部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除审计机关已设立派出机构者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五条规定,视管理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农业系统各级内审机构和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
  一、农业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其数量和质量应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凡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和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二、各级内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在任免前应事先征求其上一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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