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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打击报复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对待人民
 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打击报复问题的通知
 (1981年5月17日 厅(信)发[1981]22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同志亲自动手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带动下,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地加强了信仿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认真地热情地接待和处理了大量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在落实党的政策、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转变党的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都起了显著的作用。目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些左的思想影响尚未肃清,党风还不够端正,有些同志对来自人民群众中的批评、揭发、意见和要求,缺乏正确的态度,推、拖、磨,不负责任,甚至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直接影响到来信来访人提出的一些实际问题的合理、及时地解决,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极坏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激化了某些党群之间、干群之间、群众和群众之间本来可以妥善解决的矛盾,这同党改善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安定团结的方针是背道而驰的,也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为了防止和纠正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端正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认识和态度。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揭发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党和国家赋予的民主权利。各级党、政、群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应该热忱欢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绝不应护短。对于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凡是情况属实、党的政策又允许的,都应该实事求是地帮助解决。党、政、群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地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要纠正那种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揭发问题、提出批评看成是“扫面子”、“有损威信”等错误思想;更不允许借口某些事实有出入,某些言词激烈,对来信来访人进行刁难、反击和打击报复。
  二、各级信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制度,认真处理每个信访案件。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同党、政机关的文书处理一样,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批转、催办、归档办法,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有档可查。对申诉、控告、揭发问题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本着党的一贯传统,送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上一级组织调查处理,不得转给被揭发单位或个人。这一条,作为党的纪律,加以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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