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未在纪检
部门担任具体工作的中纪委委员工作的几项规定
(1983年3月2日)
为了发挥未在纪检部门担负具体工作的中纪委委员的作用,更好的开展党的纪检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没有在纪检部门及其他部门和地区担负具体工作的中纪委委员,应承担下列任务:
1、了解所在部门或地区维护党章、整顿党风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并向中央纪委常委反映。
2、协助所在部门、地区党的纪律检查组织或中央纪委派驻部门的纪律检查组的工作,帮助他们进行某些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3、承担中央纪委委托的任务。
二、在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担任实职的中纪委兼职委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本部门、本地区党的纪检组织工作,注意通过本职工作了解和研究党风党纪的情况和问题,向中纪委常委反映和提出建议。
三、军队中的兼职中纪委委员的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在各军区的中纪委委员也可参加地方各级纪委的活动。
四、中央纪委召开的地区性的工作会议,要通知当地的中纪委委员参加;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组)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要请在本部门和本地区的中纪委委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