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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未在纪检部门担任具体工作的中纪委委员工作的几项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未在纪检
 部门担任具体工作的中纪委委员工作的几项规定
 (1983年3月2日)


  为了发挥未在纪检部门担负具体工作的中纪委委员的作用,更好的开展党的纪检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没有在纪检部门及其他部门和地区担负具体工作的中纪委委员,应承担下列任务:
  1、了解所在部门或地区维护党章、整顿党风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并向中央纪委常委反映。
  2、协助所在部门、地区党的纪律检查组织或中央纪委派驻部门的纪律检查组的工作,帮助他们进行某些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3、承担中央纪委委托的任务。
  二、在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担任实职的中纪委兼职委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本部门、本地区党的纪检组织工作,注意通过本职工作了解和研究党风党纪的情况和问题,向中纪委常委反映和提出建议。
  三、军队中的兼职中纪委委员的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在各军区的中纪委委员也可参加地方各级纪委的活动。
  四、中央纪委召开的地区性的工作会议,要通知当地的中纪委委员参加;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组)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要请在本部门和本地区的中纪委委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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