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编制,以精干为原则,地方各级纪委和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纪委,大体相当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编制人数。中直和国家机关纪委的编制为10至15人左右。其他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纪委的编制由各单位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律检查组成员一般为5至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至2人,并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一般为15人左右。任务很多、工作特别繁重的纪检组,可以配备20人、30人左右。省、市、自治区纪委派驻各部门纪律检查组的编制,由派出机关确定。各派驻纪检组的人员均列入驻在机关编制,其政治和生活待遇,由驻在机关按规定安排。
各部委党组纪检组参照中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编制列编。
地(市)以上纪委在机关编制外可聘请特约检查员或特约研究员。
四、各级纪检机构干部配备和管理原则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充实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各级纪委都要有政治坚强、经验丰富、身体较好的老同志担负领导工作,同时要选拔一些德才兼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领导岗位,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地区纪委领导班子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
省、市、自治区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的书记(组长)一般不超过65岁,副书记(副组长、局级检查员)不超过60岁,常委和纪检组成员中55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要有45岁左右的中青年干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少于三分之一。省(市、自治区)以下纪委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常委中50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各级纪委的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根据纪检工作的需要,各级纪委副书记和常委按同级党委各部门的正副部长级政治待遇,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检组和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组长按副部长级政治待遇。
地方各级纪委的常委一般应当是专职的,如党委正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按照《中共中央批转中纪委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纪要》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
各级纪委的领导干部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管理。省、市、自治区纪委要设立干部管理机构,地、市纪委应配备管理干部工作的人员,加强对干部的考察、了解和培训。各级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征得上一级纪委的同意。要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