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4.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上述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包括纪律检查委员),尚未建立的,必须在1983年建立;已经建立还不够健全的,要尽快健全起来。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某省(或某县、某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按党章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进行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上级纪委派驻该机关的纪律检查组或该机关党组纪检组的指导。
各级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章关于党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包括党的关系在机关党委的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纪律检查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执行中纪委的任务,其主要工作是:协同党委检查驻在部门和系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处理驻在部门和系统重大或复杂的违纪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省、市、自治区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组,可参照中纪委派出的纪检组的任务执行。
对由中央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大违纪案件,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主动检查,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这些部门的党组纪检组(纪委)积极协助。
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机关编制
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20人至50人,常委7人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至3人。
中央直辖市的区、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人至30人,常委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7人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1人至15人,常委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