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
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1983年3月2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纪律检查机构已逐步建立,做了大量工作。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五年内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决定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建立从中央到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系统并赋予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以新的任务和重大责任。现根据党的十二大的决定和党章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对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的建设,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
1.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党中央直属机关设立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中央直属各部门,是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中直党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某些部门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没有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部门,原党组纪检组(纪委)仍继续履行职责。
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构:
省、市、自治区,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省、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省、自治区纪委的派出机构。
省、市、自治区和地(市)直属机关及建立了直属党委的县直机关,设立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政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3.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构: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的下属单位,建立党委的,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的也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乡、镇(人民公社)、城市街道和其他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级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