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按《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3)社会福利组织,由民政部审核批准。
(4)以上三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例如:对外民间交流组织,由外交部审核批准;侨务组织,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核批准;新闻组织,分别由新华通讯社、广播电视部审核批准;文化组织,由文化部审核批准;教育组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卫生组织,由卫生部审核批准;体育组织,由国家体委审核批准;政法组织,分别由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审核批准。
审批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的精神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规定和办法,严格把关。
审批成立全国性组织必须掌握以下原则:
第一,凡新成立的全国性组织,不列入国家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定级别,人员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领导成员应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不由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全国性组织应按门类或大的行业组建,不要划分过细。一个门类或大行业,只能成立一个全国性组织。全国性组织需要成立分支组织时,应征得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同意。
第三,属于重大的特殊性的全国性组织,由各有关审批机关提出意见,报中央或国务院审核批准。
第四,批准成立全国性组织时,一律要正式行文,不能以领导同志的口头指示或批示代替正式批复文件。各审批机关的批文都要抄送国家体改委。
军队系统的全国性组织的审核批准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四、全国性组织的复查
从198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达之日已成立的全国性组织,都必须进行复查。
凡有中共中央(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该组织的批文,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同意成立该组织的亲笔批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正式批文的,均可向审批机关申报说明情况,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情况以外的全国性组织都要重新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二)是否符合全国性组织的条件;(三)实际活动内容是否与宗旨一致。所有需要审查的全国性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在1985年12月底以前向审批机关申报,并对上述审查内容作出说明。经过审查,对确有必要继续存在又符合全国性组织条件而未经批准的组织,要补办批准手续;对不予保留的组织,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