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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85年9月25日转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性组织的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所称的全国性组织,是指全国性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列入党政军编制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种组织,也不包括宗教团体。
  不属于全国性的组织,其名称不得冠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全国性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全国性组织的成员,要有足够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它的学术、业务活动范围比较广,在国内的影响和作用比较大,并在对外活动中有能力和权威代表我国某一方面进行活动。
  (2)全国性组织要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3)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正当的经费来源。
  (4)申请成立全国性组织要有一个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筹备机构及其负责人。成立全国性组织,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用行政办法强行组合。
  (5)申请成立全国性组织,要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确认的章程草案,它的宗旨必须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反映成员的共同目的和要求。禁止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全国性组织的申报和审批
  凡申请成立全国性组织,都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成立。一般的全国性组织,按照不同类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审核批准。
  (1)社会学术组织: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由国家科委审核批准;属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暂由国家体改委审核批准。
  (2)社会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包括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等,由国家经委审核批准。集资性组织(如各种基金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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