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
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1984年4月26日)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
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
宪法和法律。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1983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
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以后,已经引起各地党委的重视,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了较大好转。但是,仍然有一些同志对干部任免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不熟悉、不习惯,甚至怕麻烦,因而,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做法时有发生。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经党委审查同意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名单有不同意见,党委仍坚持要保证通过,甚至批评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同意见是“同党委唱对台戏”。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调整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甚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也是很错误的。这些违背
宪法或法律的做法,既损害了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很不好。
为此,中央重申: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宣传单位,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都要在组织手续、法律程序完备后,才能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