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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委或由代表团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集中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的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经同级党委全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十、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11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9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3人,个别省、市不超过15人。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为4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人。
  自治州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省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3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4人。
  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委常委,一般为7至9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十一、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委,一般9至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中央规定设顾问委员会的省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十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和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7至9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5至7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十三、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党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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