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委或由代表团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集中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的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经同级党委全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十、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11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9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3人,个别省、市不超过15人。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为4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人。
自治州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省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3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4人。
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委常委,一般为7至9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十一、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委,一般9至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中央规定设顾问委员会的省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十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和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7至9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5至7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十三、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党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位委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