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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党组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这些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采取不同办法。有的参加直属机关党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有的参加所在地方党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有的可以将代表名额直接分配到直属企事业,由企事业党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名单,可由党组织或选举人提出,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同志不要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在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三、代表资格的审查
  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党委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为了给代表大会审查代表资格作好准备,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各级党委可责成有关部门,对代表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手续或代表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应及时建议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时,应提交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交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对暂时查不清的,代表大会闭会后仍可责成有关部门继续审查,如确有问题、不够代表资格的,要作出取消代表资格的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经原选举单位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代表选举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后,进行正式审查,然后向大会报告,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四、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任务
  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党委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
  1.通过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3.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4.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五、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及其任务
  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党委或各代表团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大会设秘书长1人,大会主席团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主席团常务委员,由上届党委提名。秘书长的产生,在大会预备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的产生,在大会秘书长主持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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