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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
 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5年2月1日印发)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健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制度,对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战斗力,促进四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指示,对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名额及比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70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00至40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700至900人。
  省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400至600人。
  自治州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500人。
  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人。
  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0人左右。
  代表的人选,应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要尽量减少与人代会代表的交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7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20%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应占8%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2%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0%。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50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6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20%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一般应占18%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2%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0%。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分配以及各方面代表的比例,由同级党委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按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代表的产生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可召开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上级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这些机关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所在直属机关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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