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待来访群众,应当热情接待。要认真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地分析、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对上访人员中无理取闹、蓄意捣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对确有问题需要解决,但滋事取闹者,可一方面解决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揭发控告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需要转办的,只可转到被告者的上级处理,严禁转到被告人手里。有些可视情况只转抄件,不转原件,或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对于搞打击报复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恶劣者,要给予党纪国法的制裁。
第十六条 要严格区分诬告和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对于捏造事实,挟嫌报复、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但不应以诬陷论处。
第十七条 慎重处理对现实不满的信件。对于有不满情绪或错误言论的信件,不要轻易按反革命信件处理。一时分不清矛盾性质的,可以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确属反革命信件,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复来信来访,要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于要求合理能够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应直接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对于组织部门自己难以解决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对于经过复查,处理正确,本人仍然不服的,要讲清道理,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对于因申诉人工作变动,长期无人受理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原单位复查,现所在单位积极予以协助。原单位已撤销的,应由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以上机关受理并负责复查,遇有困难,上级组织协助解决。其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原来是由哪一级批准的,仍应经相应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都要经常研究和掌握来信来访的动态和变化,不断注意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加强综合研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反映。对于带有普遍性而又没有政策规定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