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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0年3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处理来信来访,是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组织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的一条渠道。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0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对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及时地作出恰当处理。反对漠不关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
  第三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
  第四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人负责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大家动手,层层负责,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
  第五条 党员和群众向党的各级组织揭发、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或申诉自己的问题,是党章和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切实的保障。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来信,不准以任何借口对来信来访人打击报复。严禁利用来信来访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职责和范围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认真处理有关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领导反映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是:
  一、反映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二、反映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三、反映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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