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凡过去的结论基本符合本规定精神而本人现在要求不合理的,或过去已作过结论,现在没有新的可靠的证据和其他理由足以改变原结论的,不再改动。但应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附: 中共中央关于对脱党分子的
党籍和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
(1949年11月20日)
(一)对脱党分子的党籍和工作的处理问题
在全国胜利的形势下,过去脱党的分子现在来找我党要求解决党籍及工作问题者,日益增多,情况亦甚复杂。自1949年6月以来,经各地介绍或本人直接来信,或迳赴北京找中央组织部及中央各负责同志者已达百余人。其中大多数为大革命时期及内战时期入党,而在内战时期白色恐怖严重的情况下脱党者。脱党原因有被迫与个人错误之别。脱党后的表现亦各有不同:或消沉,长期未作革命工作;或一度为反革命工作;或中间有一段做过一些革命活动的。目前对此类问题的处理,除按照“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对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理的指示”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归俘人员党籍问题的处理方法”的精神外,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并采取着以下办法:
甲、凡党员过去被迫脱党后,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并设法找党,但因客观困难终未能找到者,其历史经省委或市委严格审查,每段均获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者,可准予恢复党籍,并分配以适当的工作。
乙、凡党员过去自由脱党,旋又自行悔悟,重新参加革命工作,设法找党不获,现在恳切要求入党者,经审查后有确实证明时,可准予重新入党,并分配其工作。
丙、凡党员不论其过去系自由或被迫脱党,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须加以长期考察,不应即予考虑其党籍问题。
1.长期未作革命工作,虽未发现有反党行为者。
2.曾有损害革命之行为或嫌疑者。
3.曾为敌人服务后又为我工作者。
4.本人历史复杂一时无法获得证明者。
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和照顾党内外的影响,对脱党分子在政治上尚不能完全信赖时,不应分配在党的系统或军政重要领导机关和带有机密性之部门工作,且不宜任以负责职位。至于历史不清或有政治嫌疑者,除其具有专长,须要慎重加以使用外,其余一般地应送学校学习,在学习中继续考察,不宜马上分配其工作。
由于此类问题今后必然增多,为了更易于搜集材料,解决问题,并节省人力物力起见,各地组织凡遇此类问题,应依照中央指示自行照规处理。一般地不应迳送中央。本人自行来中央者,如其问题中央易于解决者应即处理,如其问题地方较为熟悉者,应转由地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