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二)有的同志被迫脱党,后来回到革命队伍,当时党组织对其脱党的情况未作全面审查,即予接上组织关系。如现在已将其脱党期间的情况审查清楚,可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上列有关条款的精神,有的可以恢复其脱党期间的党籍,连续计算党龄;有的可将其接上组织关系的时间,确定为重新入党的时间。
(三)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有些同志曾经加入过党,但因本人并不很明确或因组织上的原因,未承认其党籍的,现经查证,本人一直在革命队伍里工作,三年以内又重新入了党,并有两名以上党员能证明其在这以前确实曾入过党,这段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从第一次入党时算起。
(四)对于已经逝世多年的党员,其家属子女要求恢复其过去脱党期间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如果没有切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又不能提供证明人线索,一般不予复查,但属于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涉及到党籍党龄的,则应予复查。对不再复查的,也要向其遗属耐心做好说服工作。
(五)审批手续问题:
1.要求恢复建党初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7月底以前)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中央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直机关党委、国家机关党委审理后,报中央审批。
2.要求恢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至1937年7月6日)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一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应报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直机关党委、国家机关党委审批。
3.其他党员,应由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审理后,报地(市)委审批。
4.军队干部的党籍、党龄更改的审批手续,由总政治部作相应的规定。
(六)复查处理脱党人员的党籍、党龄问题,主要是依据切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本人要忠实地提供历史情况和证明人线索。组织上在调查取证时,应该要求证明人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提供符合历史事实的证明。如果发现证明人有改变或更正过去屡次证明的事实时,证明人应说明改变或更正事实的充分理由,组织上要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地审核鉴别。
处理党籍、党龄问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不认真负责地考虑申诉人的意见,而多方强调客观困难,对申诉敷衍应付,甚至一推了之,该复查的不予复查,该改变结论的不予改变结论;另一种是不注意查清事实,不仔细研究调查证明材料,不按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办事,随意作出迎合申诉人意愿的不恰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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