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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监督站
  1.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
  2.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
  3.站长应由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相应工程类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站站长可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4.必须具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度;
  (2)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
  (3)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
  (4)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5)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
  (6)财务管理制度。
  5.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二)监督员
  1.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员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
  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考核等级划分
  (一)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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