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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 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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