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对业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
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六、建立贷款登记簿。基层营业单位在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的日期、数额,遇有占用形态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七、建立贷款档案。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载、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八、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贷款政策、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九、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奖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
十、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对非正常占用的贷款,要进行监测考核;要采取有效措施,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十一、经济活动分析。经营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信贷资金运用状况和影响信贷资金运转的因素,研究改善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十二、总结报告。要经常地或定期地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
第五章 贷款管理基本方式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按照国家信贷计划确定贷款计划。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贷款计划要体现经济政策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要与信贷资金衔接。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一、各种贷款都要按照国家发布的《
经济合同法》、《
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