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村信用合作社;
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
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
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条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有适用,适销的物资;
二、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约,下同);
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落实了改善运用的切实可行措施;
四、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纠正,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
五、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贷款资金;
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
四、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
五、落实了项目竣工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违背或降低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分为本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类。
一、本币贷款分为下列五种: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合理需要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固定资产贷款。按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购置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