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 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 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第八条 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 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
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