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上述原则提出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年度计划项目建议,送交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经审查和协调后,报国家标准局。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局在12月份批准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年度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章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根据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和有关单位技术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负责落实各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以及任务要求,拟定分类编码设计方案,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写出《标准编制说明》,送交有关组织或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三)对重要信息分类编码标准要进行实验验证。
(四)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要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修改和补充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报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审查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审查,可以采取全审或函审进行。
审查时要力求做到在原则问题上协一致。对标准草案送审稿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各方应提出充分和科学论据。
(五)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及时将审查通过后的标准草案送审稿,连同审查意见和附件一起,退还原起草单位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六)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将标准草案报批稿连同有关资料送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经所长签字后由该所上报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
(七)对于某些重大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可由国家标准局报国务院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对于现行的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每经过3至5年的实施以后,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组织力量进行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二)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复审主管单位,在复审工作结束后,要编写复审报告,说明复审经过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作出复审结论。送交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