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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变更登记应与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核准后应提交原执照(含副本),其中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原公章。
 三、撤销的公司(含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确定撤销的公司,由清整办或有关部门发布撤销公告。公司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收缴公司文件、帐册、证照、公章,对已签合同负责保证继续执行或妥善处理,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处理。待清算工作结束或制定出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按破产程序执行。
  (二)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件;
  4.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债务完结的证明;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应与合并后保留的公司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包括合并的公司对被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接收的文件;
  7.撤销前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公司,还应提交查处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8.营业执照、执照副本、营业证书和公章;
  9.撤销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撤销后其分支机构撤、并、转方案和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程序
  参照保留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程序执行。
  (四)注销登记核准后,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四、全国性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一)全国性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认定
  分支机构是指直属于上级公司(企业)的经营单位,即全资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其他形式的企业。
  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注册资金应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全额出资;
  2.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应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任命或聘任;
  3.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应与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相一致;
  4.分支机构的章程应由其上级公司(企业)审查同意;
  5.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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