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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失效]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请求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权属纠纷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局公开或公告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第三章 调处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设立调处小组调处专利纠纷案件。
 第十七条 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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