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
(1990年3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四、本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各投票一张,在同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五、在选举和表决时,参加选举和表决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收回的选票数或者按表决器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或者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或者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