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4年8月13日)
农村人畜缺水的问题,是历史上遗留问题之一。解放后,解决人畜饮水的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全国农村仍有几千万人的缺水问题没有解决。搞好缺水地区水源工程的建设,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不仅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群关系,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问题。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 解决农村人畜缺水的范围,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社员的生活用水。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城市缺水问题,由这些单位自行解决;有条件的,水利部门也可以提供水源,计量收费。
二、 近期人畜缺水的标准,是指出村(寨)单程二至四华里以上的,或至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不够上述标准的,目前不应列为吃水困难的范围。
三、 饮水的标准。干旱期间,北方每人每日应供水十公斤以上;南方四十公斤以上。每头大牲畜每日应供水二十至五十公斤,每头猪、羊每日供水五至二十公斤。平均年降雨量在六百毫米以下利用旱井、 旱窖的地方, 蓄水量以蓄一年够一至二年用为宜。南方地区,七十天至一百天不下雨保证有水吃。
四、 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根据居住分散的特点,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同时要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五、 饮水设施的所有权长期不变。各地饮水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社员打的旱井和修的水窖、水池,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蓄水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任何人不得侵占。
六、 修建饮水工程所需资金、材料、设备,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社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一九七九年全国水利会议确定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甚至水利基建费,应首先用于解决人畜饮水”的精神优先安排,专款专用。也可从地方财政等其他经费中开支,鼓励社员个人修建饮水设施,国家和集体可根据情况,在资金和材料上给予适当补助。联乡、联村举办的饮水工程,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受益多少分摊劳力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