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
  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四、保险赔款;
  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
  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
  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就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