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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失效]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各项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不论市价是否变动,一般不调整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划清资本的支出与收益的支出的界限。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资本的支出。凡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收益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有改变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和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投入资本的核算

  第二十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合营企业应根据合营各方实际投入的资本进行核算。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的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的金额和日期,作为投入资本的记帐依据。
  合营外方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合营中方出资的人民币,如需折合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
  (2)以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以合营各方议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中所列金额和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的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应按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记帐的依据。
  (4)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按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记帐的依据。
  合营企业对各方投入的资本,应于收到后及时记帐。
  第二十一条 合营各方缴付的出资额,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核算



  (注解: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的原则,凡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合资企业,对于同种外币银行存款转存,例如某种外币银行活期存款转为该种外币的信用证存款或定期存款等,不计算汇兑损益。当发生这类转存时,仍按转出帐户的帐面汇率作为转入帐户的记帐汇率,并以相同的折合人民币金额记帐。待外币存款实际支付时,再按规定的方法计算汇兑损益。对于以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合资企业,其人民币或其他外币这类转存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存入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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