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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86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 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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