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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失效]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造,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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