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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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