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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失效]

  (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个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它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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