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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
 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
 (1975年2月20日 [75]领认文字第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我驻荷兰使馆最近来函,对领取荷方子女补助费的证明文件,根据目前办理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意见。现将这些意见抄告如下,如无不当,请转告各有关公证机关。
  一、有的证明书对被证明的子女只写年龄,没有具体的出生日期,在荷兰无法使用,必须写明被证明子女的出生日期;
  二、有些被证明的子女长期居住在香港,地方公证处对他们的现状难以核实,故对他们不宜提供证明;
  三、出具子女证明书是为了领取子女补助费。这种补助费只发给15周岁以下的儿童或虽超龄但仍在校读书的青年。有的证明书把已出嫁的女儿和已独立工作的成年人都写上,这种做法不妥,对外影响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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