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目管理单位要负责(或协助投资方)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的招标工作。标书要和合同同时提出。合同文本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扯皮。招标确定后即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要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用。
14.项目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可以自行聘请质量监督,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监督。
15.项目管理单位要负责工程进度的监督。要经常协调设计、施工和资金、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协调有困难时,要及时报告投资方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或地方。
16.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资金、物资使用的管理。资金、物资要优先用于主体工程,不得抽调资金、物资,或将资金、物资挪作他用。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增加工程、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如有违法乱纪者,要严加惩处。
17.提前竣工奖必须严格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在项目开工不久就提前发放。若单项工程提前竣工而整个项目不能提前竣工时,不得提取提前竣工奖。
18.国家重点项目将逐步由国家计委委派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资金、物资使用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小组不得向项目管理单位收取费用。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要与监督检查小组密切配合。
19.项目管理单位要抓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生产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三、加强项目的设计管理
20.从一九九一年起,项目设计要选择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信誉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承担设计任务,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能实行保护。凡审计、检查重点项目中获C级信誉评价的设计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投标。
21.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项目总投资要将建设期利息、价格、国家调整汇率及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因素考虑进去。
标准、定额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属于专业性的标准、定额,严格按国家授权部门制定并经有关方面审查同意的规定执行;属于地区性的标准、定额,严格按当地制定并经有关方面同意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挑选。
22.设计单位要按设计合同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严格保证质量。一九九一年的在建项目,必须在一九九一年六月底前做到按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提出施工图纸;一九九一年新开工项目,必须按施工顺序需要至少交付开工工程三个月的施工图纸才能批准开工。设计合同必须规定“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进度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而影响工程进度要扣罚设计费”的条款,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