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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江苏省司法厅司公(85)第204号文件的批复

司法部对江苏省司法厅司公(85)第204号文件的批复
 (1985年12月20日 [85]司发计字第507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苏司公(85)第204号文《关于对两部(85)司发计字第384号文件中公证业务经费等问题意见的报告》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同意,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收入抵拨公证支出,实行差额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其公证收入抵拨公证支出,是指抵拨公证业务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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