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进一步授权
广东省、福建省和上海市外办办理领事认证事》的函的通知
(1985年8月7日 [85]司公字第126号)
广东省、福建省、上海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六日(85)领认文字第128号《关于进一步授权广东省、福建省和上海市外办办理领事认证事》函转发你处,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遵照执行。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进一步授权广东省、
福建省和上海市外办办理领事认证事的函
(1985年7月26日 [85]领认文字第128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经我部领导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授权广东省、福建省和上海市外事办公室承办如下领事认证业务:
一、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只申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勿需办理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迳向上述两省一市外办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