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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台湾省居民为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办理公证事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台湾省居民为转让、
 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办理公证事
 (1985年4月15日 [85]领四字第030号)


  近年来,常有台湾省居民及其在国外亲属向我驻外使领馆探询关于办理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公证事,经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答复如下:
  台湾省居民在台湾办理的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的公证书,我原则上可视作依据。受让人、受赠人和受托人可凭此公证书及房产契证原件(受托代管房产可用影印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过户和代管手续。转让人、赠与人和委托人若不在台湾办理上述公证证明,但能到香港,可凭房产契证原件和影印件,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八位律师(注)之一申办公证;如到与我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可凭房产契证原件或影印件,向我驻该国使领馆申办公证。转让、赠与房产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产权无争议。对于委托亲友代管大陆房产的台湾省居民,如不能亲自在上述地方办理委托书公证,可写委托书,通过国外亲友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申办,由亲友声明该委托书系委托人亲笔,我驻外使领馆证明该亲友的签字属实。受托人凭该公证证明及房产契证原件或影印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代管房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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