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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事的通知
 (1985年3月6日 [85]司公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了解,一些公证处在办理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时,没有将所证明的文书与公证书装订在一起,造成证明事项不严谨,法律文书不完备,影响了公证书的使用效力,使当事人在国外使用时遇到困难。现重申,公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主要包括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应将所证明的文书与公证书装订在一起,或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影印件与公证书装订在一起,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及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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