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委托书上可否贴受托人照片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委托书上可否贴受托人照片事的复函
 (1985年8月16日 [85]司公字第130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厅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85)黑司公字第21号《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张贴照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是两种不同的公证事项,上述来函标题不妥。一些公司、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申办委托书公证书,对促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防止诈骗行为,起到了较显著的作用。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书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同意你厅意见,可将受托人的照片贴在委托书左下角(位置同试行格式第一式之二),加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公证处根据公证书试行格式第四式另纸出具公证书,然后将委托书放在公证书前面,装订在一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