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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出具“保姆”经历证明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否出具“保姆”经历证明事的复函
 (1984年3月29日 [84]司公字第61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九日闽司证(84)24号《关于可否出具“佣人”经历证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了解美国移民局允许以保姆(womenworker)身份赴美定居,其他省、市的公证处也办理过此类证明。因此,公证处调查核实后,可为林立玉出具从何时起在施妹仔家做保姆,照顾施的生活及料理家务的经历证明,但不宜采用“佣人”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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