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旅哥华侨向国内汇寄赡养费办理所需公证书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旅哥华侨向
 国内汇寄赡养费办理所需公证书事的通知
 (1984年1月5日 [84]司公字第3号)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律师处:
  据我驻哥伦比亚大使馆(83)哥发侨字第50号函称,中哥双方关于旅哥华侨申请外汇,汇回国内赡养亲属一事,业经我使馆与哥伦比亚共和国银行换函商定:为旅居哥伦比亚华侨申请向国内汇款,赡养其在华亲属,需办理各项手续和必须的证件。旅哥华侨平均每人每年可申请外汇六百美元汇回国内赡养亲属,华侨在申请外汇时,必须提供其国内受赡养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出具的该华侨与其国内受赡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受赡养人的生存证明。公证书需办理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或我驻哥使馆认证。华侨申请汇款不论多少美元,正常情况下,每年只需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