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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能为“事实婚姻”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能为“事实婚姻”
 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的复函
 (1990年7月13日 [90]司公字第8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便字第010167号函收悉,关于旅美再婚当事人为申请与“事实婚姻”的前夫所生子女移居美国而申办与前夫的结婚公证书,经与民政部婚姻管理司研究认为,不能为其出具结婚证明或夫妻关系证明;可按(83)司发公字第257号文的规定,为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出具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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