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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
 (1987年6月11日 [87]司公字第63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87)沪证发字第2号函《关于办理未婚公证书的请示》收悉。关于来函反映美驻广州总领馆要求赴美定居的当事人提供的未婚证明中应包括:1.是否有结婚记录;2.是否举行过传统的或非正式的婚礼;3.是否有过子女事。最近,我司公证业务处约见了美驻华使馆领事处官员。通过会谈了解到,美驻广州总领馆提出这些要求是因为:1.我未婚证明书的证词中“现在未婚”不能说明从来未登记结婚;2.有些当事人虽已结婚但办移民签证手续时称未婚,赴美定居后又申请其配偶出境等。会谈中我方明确提出,美驻广州总领馆的要求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我公证机关的办证原则,我公证机关不能出具这样的公证书。考虑到美方提出这些要求的原因,为使我公证书更加准确,特对办理未婚证明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从未曾登记结婚的人,公证处应证明该人未曾登记结婚,尚未离境的和已经离境的分别参照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格式出具“未婚证明书”。
  二、若当事人已离婚而现时独身,参照附件三的格式出具“离婚证明书”,不能出具“未婚证明书”。
  三、我国实行登记婚制,对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施行以后,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而以各种形式成立的婚姻,不能承认其效力,我公证处不能证明这种婚姻状况。
  四、如美方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无子女证明,公证处可为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
  此补充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未婚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至今日止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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